不适用地区灯
2022-03-22
对供夜间使用的活动区,在滑行道、机坪、等待坪上不适于航空器活动但可让航空器在其旁边安全通行的任何部分,应设置不适用地区标志灯。
不适用地区标志灯设置间距应足够紧密,能勾画出不适用地区的范围。
不适用地区标志灯应是红色恒光灯,其光强应保证其在周围灯光的光强和正常看到它时背景的一般照度下明显醒目。在任何情况下,光强应不小于 10 cd。
当关闭的跑道和滑行道或其一部分与可供夜间使用的跑道或滑行道相交时,在横贯被关闭地区的进口处应设置间距不超过 3 m 的不适用地区标志灯。
跑道、平行滑行道关闭区域的两端设有的临时关闭标志物宜安装照明装置。
在暂时不适用的地区,可用恒定发光的红灯予以标示。这些灯应标示出该区最有潜在危险的边缘。除了标示三角形地区最少可用三个灯之外,这类灯应至少用四个。当该区较大或形状特殊时,灯的数量应增加。至少在该区的周界上每 7.5 m 距离应设置一个灯。如果灯光具有方向性,则光束照射的方向应尽可能朝着航空器或车辆向该区进近的方向。如果航空器或车辆一般从几个方向进近该区,应考虑增加额外的灯或采用无定向灯沿这些方向显示该区。
不适用地区标志灯应易折。灯的高度应足够低,以保持螺旋桨和喷气航空器的发动机吊舱与灯之间的净距。
넶0